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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唐井才、陈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唐井才,陈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陈玉兰。被告唐井才。被告陈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兰与被告唐井才、陈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楠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