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魏壬壤与徐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壬壤,徐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41号原告魏壬壤。委托代理人曹兴生、铁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原告魏壬壤与被告徐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壬壤的委托代理人曹兴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壬壤诉称:徐晓于2015年3月4日向魏壬壤借款40000元,约定2015年3月13日归还,到期后徐晓未归还。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晓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徐晓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魏壬壤经朋友介绍认识徐晓,2015年3月4日徐晓因生活所需向魏壬壤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3月13日归还,2015年3月5日魏壬壤根据徐晓指定的账号分两次转账合计40000元给徐晓。借款期限届满后,徐晓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魏壬壤现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徐晓结欠借款本金4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魏壬壤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徐晓负担(魏壬壤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徐晓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徐晓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魏壬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廉敏华书 记 员 李凯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