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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1与郭×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张×,郭×3,郭×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533号原告郭×1,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郭×2,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张×,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郭×3,女,37岁。被告郭×4,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1诉被告郭×2、张×、郭×3、郭×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1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