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苏毅、何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苏毅,何少霞,罗予省,霍淑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唐小红。委托代理人李伯安、陈阳军,均系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毅,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914。被告何少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920。被告罗予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泰安,公民身份号码×××2039。被告霍淑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06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下简称邮储顺德支行)诉被告苏毅、何少霞、罗予省、霍淑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顺德支行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顺德支行诉称,2013年7月9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苏毅向原告申请贷款150000元,何少霞作为苏毅配偶签字确认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罗予省、霍淑贞作为担保人。合同并进行了其他相关约定。后原告依约放款,但四被告仅清还部分款项后开始拖延还款,经多次催收未果。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四被告全额还贷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苏毅、何少霞立即清偿贷款本金47001.8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3%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5年3月4日为1035.29元);2.罗予省、霍淑贞对苏毅、何少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邮储顺德支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苏毅、何少霞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贷款申请表1份,证明2013年7月1日,苏毅、何少霞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150000元。3.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放款单、借据各1份,证明2013年7月9日苏毅、何少霞共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利率为15.3%。逾期利率为22.95%,贷款期限为2年。若借款人没有按月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150000元贷款。4.本息欠款单1份,证明被告截止到2015年5月1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9929.7元。四被告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7月9日,苏毅、罗予省、霍淑贞与邮储顺德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44003689113073066516《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苏毅向邮储顺德支行贷款15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24个月,罗予省、霍淑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同时约定利率按年利率15.3%执行,若苏毅逾期还款的,则邮储顺德支行有权按上述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又约定苏毅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邮储顺德支行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苏毅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邮储顺德支行依约向苏毅放款150000元。后因苏毅未能按时足额清还到期贷款本息,至2015年3月4日,苏毅已连续拖欠邮储顺德支行贷款多期,邮储顺德支行为此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至2015年3月4日,苏毅欠全部贷款本金47001.8元,利息、罚息1035.29元。另查,上述债务产生时,苏毅、何少霞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何少霞作为苏毅的配偶及主要财产共有人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本院认为,邮储顺德支行与苏毅、罗予省、霍淑贞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苏毅在清还部分款项后,已连续多期未向邮储顺德支行足额清还贷款本息,属违约,邮储顺德支行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苏毅清还全部尚欠的贷款本息(暂计至2015年3月4日,苏毅欠全部贷款本金47001.8元,利息、罚息1035.29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的15.3%计算,罚息按年利率的22.95%计算,均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另,上述债务发生时,何少霞作为苏毅配偶,对该债务知情且表示认可,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少霞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罗予省、霍淑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苏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毅、何少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清偿贷款(含未到期)本金、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4日,苏毅欠全部贷款本金47001.8元,利息、罚息1035.29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的15.3%计算,罚息按年利率的22.95%计算,均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罗予省、霍淑贞对上述被告苏毅、何少霞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00.83元(已减半),由被告苏毅、何少霞、罗予省、霍淑贞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已预交,被告苏毅、何少霞、罗予省、霍淑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6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