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魏广莉与葛子会、童忠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莉,葛子会,童忠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魏广莉。委托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子会。被告:童忠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广莉与被告葛子会、童忠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广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子会、童忠肥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4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广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葛子会、童忠肥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宁魏伟名下的坐落于青阳北路某幢某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