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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舞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被告人谷某某,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月19日以舞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适用的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 郭 军 丽审判员 :  杨  蕾审判员 : 张 金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潇键(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