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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翟伟利与王俊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伟利,王俊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翟伟利,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俊瑞,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328号。原告翟伟利诉被告王俊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翟伟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伟利申请撤回对王俊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翟伟利撤回对王俊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翟伟利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