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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文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1月25日在景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7日生育长子李振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以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常无故离家,不照顾原告和孩子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于2015年3月16日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于2015年5月9日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起诉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撤诉后6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原告张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文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凤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