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齐洪娇与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洪娇,崔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1272号申请执行人齐洪娇,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崔志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齐洪娇申请执行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