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金初字第110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贵强。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地址:郑州市。负责人:王新生,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龙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