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王强、仪明军、张鹏、翟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王强,仪明军,张鹏,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负责人潘亚芳,住所地略。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仪明军,男,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张鹏,男,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翟山,男,汉族,住址略。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王强、仪明军、张鹏、翟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