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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念蓉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念蓉。委托代理人:冯朝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皮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红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刘念蓉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武商世贸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念蓉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商场购物摔伤时,地面坎坡并未张贴安全提示标志,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申请人主张事发时设置有警告标志,但未能提交事发当天视频资料等作为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即使被申请人在坎坡上设置有安全警告标志,但由于该标志设置在危险区域之前,不足以尽到警示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应就被申请人摔伤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自行承担70%的损失,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武商世贸广场一审时提交了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致刘念蓉摔倒的坎坡上张贴有“小心台阶”的警示标志,武商世贸广场就其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已尽到举证责任。刘念蓉主张事故发生时坎坡处无警示标志,但其即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又无证据证明武商世贸广场持有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资料,故刘念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刘念蓉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在武商世贸广场购物时因注意不够被坎坡绊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武商世贸广场虽然在坎坡处贴有警示标志,但商场系人流密集场所,武商世贸广场作为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措施完全消除该安全隐患,其就刘念蓉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判令武商世贸广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刘念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念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余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