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维聪与李占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聪,李占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何维聪,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亓东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立芹,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李占高,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维聪与被告李占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维聪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维聪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