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阿鹏与被申请人左玉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阿鹏,左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周阿鹏。被申请人左玉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