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吉与陈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健尔。委托代理人:邢培红、钱雯燕。被告:陈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陈志斌。委托代理人:廖尚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发展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