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邓��,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正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