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袁红亮与张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亮,张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袁红亮。被告张红,曾用名张红芳。原告袁红亮与被告张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袁红亮未提供被告张红准确送达地址,本案在审理期限内未审结。2015年1月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袁红亮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袁红亮负担。审 判 长 田 刚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