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杨玉军、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英,杨玉军,魏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75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英,又名刘晓英,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被执行人魏建国,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玉军、魏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小英偿还借款本金11.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167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小英亦再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