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树炎与赵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炎,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张树炎。被申请人赵华。申请人张树炎与被申请人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以张树炎、苏金莲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五一新村31幢2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张树炎、苏金莲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五一新村31幢202室担保房屋。申请人张树炎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