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欢中,傅琴,胡丽娣,胡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23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委托代理人:王睿、程多明。被执行人: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成。被执行人: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宝。被执行人:高欢中。被执行人:傅琴。被执行人:胡丽娣。被执行人:胡利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欢中、傅琴、胡丽娣、胡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396794.16元,执行费人民币74384元,合计人民币9471178.16元。我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滨海工业区滨海湾公寓2幢1104室、3幢1104室及滨海工业区镜海嘉苑3幢503室的抵押房屋,共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825616元。另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其亦已确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12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