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谈建华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双刑执字第7号罪犯谈建华,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08年1月2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2008)浦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谈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累计缴纳2,0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谈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建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