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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山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非法行医。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在海南省国营东昌农场东昌医院口腔科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时,被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当场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经查,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曾因被告人非法行医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和2014年9月18日对其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某、麦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才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