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惠平、叶聪与叶碧忠、叶志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平,叶聪,叶碧忠,叶志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叶惠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叶聪,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国阳,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叶碧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叶志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叶惠平、叶聪诉被告叶碧忠、叶志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叶碧忠、叶志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叶碧忠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叶志扬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叶碧忠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谭罗市场新村802号,与住所地不一致,有其提供的《深圳市居住证》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建委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叶志扬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有其提供的身份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并建议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被告叶碧忠、叶志扬提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碧忠、叶志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菊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