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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陈国富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陈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68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区山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清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刘国生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