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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龙北村。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大街西段3号院950号。2015年4月21日12时许,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豫NHH9**号小型客车,沿民权县花白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吴堂新村农贸大街南口西侧3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HH9**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付忠卫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HH9**号小型客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豫NHH9**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