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冯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3月19日,原告冯某甲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冯某乙(2003年11月19日生)暂随张某生活至小学毕业,冯某乙小学毕业后随原告冯某甲生活,孩子随原、被告生活期间抚养费各自承担;三、被告张某的婚前个���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及个人衣物归被告张某个人所有;四、原告冯某甲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经济帮助款17万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甲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