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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朱秀萍、黄汉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朱秀萍,黄汉青,包碎娟,林加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6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章昕宇,行长。被执行人朱秀萍。被执行人黄汉青。被执行人包碎娟。被执行人林加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秀萍、黄汉青、包碎娟、林加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包碎娟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11586A、44412A、44412B号商位使用权,现该商位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67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