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维信与被告赵金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信,赵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孙维信,男,汉族。被告赵金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信与被告赵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信以其它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信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维信承担。审判员 武俊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