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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维信与被告赵金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信,赵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孙维信,男,汉族。被告赵金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信与被告赵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信以其它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信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维信承担。审判员  武俊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