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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知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益群、如皋市百润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陈益群,如皋市百润德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杰(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群。委托代理人丁小军(特别授权),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皋市百润德超市,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中路**号。投资人陈益群。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益群、如皋市百润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爱平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魏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