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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绍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绍民、被告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我们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因被告路某胖未怀孕问题,曾四处求医,都因肥胖问题导致无法怀孕,我们为此经常吵闹,由此导致我们至今没有生育子女,自2015年3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我认为对被告确实没有了感情,无法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路某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路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未生育子女也是不对的,我们曾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后来夭折了。而且结婚前,我就一直很胖,婚后都是原告打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后夭折,此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争吵,自2015年4月5日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加以认定,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期间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