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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明与杨明成、杨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1279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男。委托代理人:赵学华,女。被执行人:杨明成,男。被执行人:杨永杰,男。申请执行人吕明与被执行人杨明成、杨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8387.24元及利息、诉讼费882元、执行费123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明成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拘留被执行人15日,期间仍未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