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哈立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哈立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振国,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哈立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301号。法定代表人杨正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哈立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