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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4102-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于连庆等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连庆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102-41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于连庆等人(被执行人信息详见附表)。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二十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64-6883号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各项费用;各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执行人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朱希文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