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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发祥与徐万峰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祥,徐万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张发祥,男,汉族,某单位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王自富,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树臣,额尔古纳市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万峰,男,汉族,某单位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祥诉被告徐万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祥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发祥负担。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乃仁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