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28号博客地带小区A3号楼1-13-5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孙权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