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德聪申请执行黄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聪,黄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聪,男,195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教师,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黄建红,男,1966年生,彝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王德聪诉黄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建红应给付王德聪执行款618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建红已交清执行款61800元,申请人王德聪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