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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刘海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19号罪犯刘海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服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金堂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成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3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1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225分,月均4.8分。2011年9月被禁闭处分,罚分40分,累计得标准考核分18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