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叶国正与张锦、四川战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正,张锦,四川战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叶国正,男。被告张锦,男。被告四川战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叶国正诉被告张锦、四川战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国正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锦、四川战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正撤回对被告张锦、四川战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叶国正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