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吴某某,女,住址:湛江市霞山。被告陈某,男,住址: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保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5月11日在霞山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10月8日生育儿子陈某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好赌,成天游手好闲、对家庭的大小事务也不管不问,经常因锁事动手殴打原告,或是把原告的衣服、必需品烧毁,并多次将原告驱赶出家门。一不顺心就会吼吓原告说用炸弹炸毁原告全家,给原告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2年11月19日起分居生活至今已经2年多了,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儿子陈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吴某某有探望儿子陈某某的权利。被告陈某辩称,我与原告在打工期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儿子陈某某,婚后虽因家庭锁事有时打骂过原告,但不是经常发生,我已经就此事向原告及其家人下跪认错,并保证今后不会再有这类事情发生,我们夫妻感情还未破裂,同时也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相识恋爱,2010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在2012年11月之前,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夫妻生活也比较正常,但后来由于被告没有正当职业、有时又参与赌博及有时因家庭锁事打骂原告,引起了原告的反感,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11月19日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夫妻时有联系、来往。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案件,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状况、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儿子,应已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产生过摩擦,但被告现已知错并表示悔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对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误解应当协商解决;被告方如确存在脾气暴躁、懒惰等陋习,要主动、坦诚地承认并要及时戒除,原告方也要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方面出发,以家庭为重,回家带好小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保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