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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韩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韩乃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街道。负责人张铁钢,该支行行长。被告韩乃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被告韩乃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乃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