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东商初字第470号原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路南、西四路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68748883-2。法定代表人孙桂菊,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伟,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