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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郎保国、相玉凤与程芳芳、郎法东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保国,相玉凤,程芳芳,郎法东,郎法磊,郎法石,马付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郎保国。原告相玉凤。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程芳芳。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法东。被告郎法磊。被告郎法石。法定代理人程芳芳。第三人马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保国、相玉凤诉被告程芳芳、郎法东、郎法磊、郎法石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保国、相玉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保国、相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