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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许哲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许哲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280号4楼D-13-49段。被执行人许哲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宽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