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尊教与周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尊教,周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56号原告:刘尊教,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周益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刘尊教与被告周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