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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继承与代永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徐继承,居民。被告代永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承诉被告代永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继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继承负担。审判员林定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赖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