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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文某某,朱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文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梁某某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朱某某于2010年7月份左右离家出走。朱某某在未与梁某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11年2月起与被告人文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生育两女。文某某明知朱某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给付被害人梁某某经济补偿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复印件、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证人魏某某、梁某甲、郭某某、文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文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支付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文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某、文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