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祥俊、郭成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祥俊,郭成峰,郭荒云,汪立清,汪顺,汪武,汪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郭祥俊,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成峰,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荒云,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汪立清,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汪顺,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汪武,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汪娟,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郭祥俊、郭成峰、郭荒云、汪立清、汪顺、汪武、汪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良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祥俊、郭成峰、郭荒云、汪立清、汪顺、汪武、汪娟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巢湖市夏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汪立清一次性给付郭祥俊、郭成锋、郭荒云人民币50000元,郭成锋、郭荒云同意上述补偿款由其父郭祥俊一人所得;汪立清三子女,长子汪顺、次子汪武、女儿汪娟继承生母郭桂云(已故)遗产应得的份额,均自愿放弃并归汪立清所有;付款时间:该协议生效后,汪立清立即一次性给付郭祥俊50000元;汪立清履行该协议付款后,郭桂云(已故)所有××房产(房地产权证号:锡房权证堰桥字第××号)20%份额即属于汪立清一人所有,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各方当事人永不反悔。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郭祥俊、郭成峰、郭荒云、汪立清、汪顺、汪武、汪娟2015年5月20日在巢湖市夏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