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道伟诉王惠、范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伟。被执行人王惠。被执行人范文彩。申请人张道伟诉被执行人王惠、范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张道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潘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