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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红,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红,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敏红与被执行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