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红,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红,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敏红与被执行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