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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414号原告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南位村。法定代表人秦振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振,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伟东,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区20路。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文静 搜索“”